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保198号
申请人青岛**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助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助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4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184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