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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胶州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10043号 原告:****,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青岛***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姜***,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助剂有限公司、****、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胶州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青岛***助剂有限公司、****、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依法审查,本案需补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