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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10043号
原告:****,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青岛***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姜***,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助剂有限公司、****、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胶州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青岛***助剂有限公司、****、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依法审查,本案需补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