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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傲松家具有限公司、胶州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终4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傲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莱镇北**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大河流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大**工业园桃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青岛傲松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胶州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青岛**助剂有限公司、***、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傲松家具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胶州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为由,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傲松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傲松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242元,减半收取25621元,由青岛傲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242元,减半收取25621元,由青岛傲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原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