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青岛**助剂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磊家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63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青岛**助剂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0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9591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2019年03月20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19年04月04日进行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中国人民银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等财产线索,轮候查封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在******大**工业园土地(地号:1-18-8-653),轮候查封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在******大**工业园房屋(胶自:52054),轮候查封了***在香港××楼××**601户,轮候查封***锦州**都绿苑7号楼1**301户(胶私转:101196),轮候查封**在市南小区涝洼新村2号楼1**2层西(胶私:25552)。2019年09月0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磊家居有限公司、***、***、***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