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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8528号
原告:青岛**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06024255。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大河流村。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生,住胶州。
被告:青岛浩磊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女,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磊家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经本院依法明释,原告亦不能提供新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助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