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雪洁助剂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助剂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8528号 原告:青岛**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06024255。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大河流村。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生,住胶州。 被告:青岛浩磊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女,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磊家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经本院依法明释,原告亦不能提供新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助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