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83连云港源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军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706民初10683号
原告:连云港源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许安路**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连云港源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铭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易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易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铭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监理费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律师费7900元,共计107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易某公司因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原告为其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作完成后,经双方对账,被告易某公司尚欠原告监理费18万元,被告易某公司于2019年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先支付8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9年中秋节前付清,如逾期还款须按欠款额承担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至付款日至四倍银行贷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现被告易某公司未按照承诺在2019年中秋节前给付10万元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易某公司、***辩称,1、承诺书是在源铭公司要求下签署的,因易某公司工程项目需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需监理公司加盖公章,需要监理公司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但是源铭公司就不配合,要求易某公司必须先付钱,签下此承诺书才盖章备案,并要求***作为易某项目负责人提供担保。在此情况下,为了工程能顺利进行下去,***当时以为监理费就是18万元(合同价为16万元),就签了此承诺书。在签此承诺书时,源铭公司也签署了一个移交资料承诺书,承诺保证把工程完成,移交资料给易某公司后再付款,是源铭公司员工***将此承诺书交给***的,承诺书在***手里,但***已出逃,需找到***,才能找到此承诺书。2、监理工作未按时完成,未交付工程资料。易某公司工程部为此在2019年9月11日向源铭监理公司发了工程联系单,要求源铭公司按联系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监理资料问题。另外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必须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意见。编制、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3、此承诺书是由易某公司***牵头做的,并签字承诺,是两人共同担保,***是被***欺骗签字担保的。4、此承诺书所该公章有问题,易某公司法人***告诉易某公司公章只有一个,必须是法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才有效。***在起诉易某公司一案中就因为易某公司公章有问题,被裁定驳回起诉。另外易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5、合同监理价格为16万元,应按照合同价格结算。6、监理公司监理人员在易某食堂吃饭生活费用还未结算。综上,请求驳回源铭公司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承诺书、监理费用结算书、委托代理人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交了照片、工程联系单、监理合同、民事裁定书、付款凭证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3日,易某公司(委托人)与源铭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易某公司委托源铭公司对连云港易某农业建设项目(办公楼、仓库、冷库、生产车间及附属工程施工)进行监理。签约酬金为16万元。监理期限160天,自2016年3月17日开始至2016年9月8日。该合同委托人处加盖了易某公司印章(该印章上有一串数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源铭公司进场进行工程监理。2017年12月25日,源铭公司与易某公司签订《连云港易某农业建设项目监理费用结算书》,确定监理费由合同内服务费用和超时延期费用两部分组成,经双方确认监理费合计31万元(合同内16万元+超时延期15万元)。该结算书甲方处加盖了易某公司印章(印章上有一串数字)及“***”签名。
2019年2月26日,易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连云港易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项目委托连云港源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现监理工作已经圆满完成。目前,连云港易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欠连云港源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8万元,因连云港易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计划分期偿还监理费,即于本承诺书出具时还款8万元,余款于2019年中秋节前付清,如逾期按欠款额承担从工程竣工时至付款日至的四倍银行贷款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由***(身份证)自愿为连云港易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债务到期后两年。承诺人处加盖了易某公司印章(该印章上同样有一串数字)及“***”签名,***在担保人处签名。
上述承诺书签订后,易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源铭公司汇款8万元。
诉讼中,被告陈述***为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丈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因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及他人货款已跑路。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受被告委托从事工程监理服务,在监理服务已完成且双方已结算的情况下,被告应按结算承诺给付原告监理费,被告未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应按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监理费1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7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抗辩承诺书上的公章与现在法定代表人持有的公章不一致且该承诺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属无效的问题,因承诺书的公章与被告举证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上的公章相一致,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上有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且承诺书上有被告陈述的易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签名。另外易某公司在签署承诺书后已按承诺书约定支付了监理费8万元,履行了承诺书的部分内容,故该承诺书属易某公司出具,对易某公司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源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79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
相关法律条文: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