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某某监理有限公司、秦皇岛XX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302民初2463号 原告:河北某某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XX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某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XX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某某某某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监理费80000元整;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XX花园工程《建设工陈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工程监理费用8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工程监理义务,经双方于2020年10月11日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监理费8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秦皇岛XX某某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认为合同总价款是8万元,总建筑面积4000多平米,但实际施工只有地基和下房部分,地上部分还有6层没有施工,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进去了(服刑),我公司现在资金不足,无力支付。后续工程也会继续用原告的监理工作。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9年9月18日的监理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监理合同关系,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 证据二、2020年10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履行了监理任务,被告应当支付监理费8万元整。虽然工程没有完工,但我方的监理人员一直在工地内履行职责。情况说明中的8万元监理费是经过双方确认的,虽然工程并未完工,但在合同期限内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工程未完工的原因在被告。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无异议,但监理人员没有一直在工地上,一共就待了四个月左右。 被告XX地产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8日,原告某某某某公司(监理人)与被告XX地产公司(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双方就XX花园工程监理委托一事达成合意,合同约定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花园;2.工程地点:秦皇岛市海港区;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4821平方米;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9043735.37元…五、监理酬金捌万元整(¥80000.00元)。六、监理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始至2020年9月20日止。八、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9月18日。落款处有双方公司的盖章予以确认。 2020年10月11日,被告XX地产公司向原告某某某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承担本项目监理任务的河北某某某某监理有限公司,在监理合同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我方指定的监理任务。建设单位应支付监理单位监理费用捌万元,但由于我方原因一直未进行支付。至此,我单位欠监理单位费用捌万元整,特此说明。落款处有被告XX地产公司盖章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某公司和被告XX地产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2020年10月11日虽然被告XX地产公司向原告某某某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但因为该工程仅仅完成了基础建设,原告也仅仅尽到了对基础工程的监理职责,其收益应当与付出相对应。因为整体工程没有竣工,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额监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结合工程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不能进行的责任等因素,酌情支持监理费4万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XX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某某某某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某某某某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秦皇岛XX某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