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205民初196号
原告:***,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2282224192。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收。
审判员窦德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