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3民初611号
原告:成都策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369号1栋2**18楼18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城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恒鑫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8层8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沧,男,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策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策盟公司”)与被告眉***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公司”)、第三人四川恒鑫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鑫博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策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于2019年7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策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策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眉***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129000元;2.判令眉***公司支付违约金38700元。事实和理由:成都策盟公司与眉***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协议2.2条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若本协议约定项目申报成功,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服务费金额为甲方所获得该项目资助金额总额(含各项匹配补助资金)的15%,并且甲方承诺不得使用本协议项目资金来支付乙方技术咨询服务费;上述服务费,甲方须在收到本合同约定项目中任何一个子项目补助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到乙方账户。”签订协议后,在成都策盟公司积极履行各项义务、项目申报成功后,眉***公司却以项目编写技术差为由拒不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后经成都策盟公司多次催要,眉***公司仍拒绝支付。另根据《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第5.4条载明:“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时间付款,应按欠款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眉***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向成都策盟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167700元。成都策盟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
眉***公司辩称,1.成都策盟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项目申报系眉***公司独立完成,与成都策盟公司无因果关系,因成都策盟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眉***公司第一次申报失败;2.《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第4.5条为成都策盟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得作为成都策盟公司主张支付费用的依据;3.双方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性质为技术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成都策盟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事项应当免收报酬;4.违约金不应当由眉***公司承担,且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以调减。
四川恒鑫博睿公**称,其原为成都引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引帮公司”),与成都策盟公司共同合作过眉***公司申报四川省产业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主要负责申报书的撰写。******公司表示申报书不符合要求,不再继续委托成都策盟公司进行项目申报,故四川恒鑫博睿公司未再继续跟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成都策盟公司提交了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合作协议》《申报书》《公司名称变更声明》、四川省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截图、收据、发票、成都策盟公司员工**与成都引帮公司员工**沧的QQ聊天记录、**与***的QQ聊天记录、**与“引帮公司项目部老师”的QQ聊天记录、**与“简单的快乐”的QQ聊天记录;眉***公司提交了主体身份信息、《2018年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申报指南》《2018年项目申报中的不同和要求》《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设备、仪器购置明细表》《材料费明细表》《燃料动力费用明细表》《申报书》、**与***的短信聊天记录、《中国电信85厅零售单》;四川恒鑫博睿公司提交了主体身份信息。
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主体身份信息、《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与***的短信聊天记录、《中国电信85厅零售单》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成都策盟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与**沧的QQ聊天记录、**与“引帮公司项目部老师”的QQ聊天记录、**与“简单的快乐”的QQ聊天记录,均提交了原件予以核对;四川恒鑫博睿公司对《合作协议》、**与**沧的QQ聊天记录、“引帮公司项目部老师”的QQ号与**使用的QQ号一致予以确认;**与“简单的快乐”的QQ聊天记录,结合**对聊天对方的称呼、双方发送的文件名称、双方聊天记录的内容、双方短信往来的内容以及**系眉***公司员工的事实,能够确认“简单的快乐”系**;上述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眉***公司与成都策盟公司沟通项目申报事宜、成都策盟公司与成都引帮公司沟通项目申报书撰写事宜的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对成都策盟公司提交的《申报书》,该证据未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系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交,自本院受理本案至成都策盟公司提交《申报书》期间,成都策盟公司的相关人员并未获得过眉***公司提交的《申报书》的复制件,且两份《申报书》内容存在差异,结合双方均认可第一次提交申报的《申报书》系成都策盟公司完成的事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成都策盟公司提交的《公司名称变更声明》为复印件,但与成都引帮公司变更名称的事实吻合,故本院予以采信。对成都策盟公司提交的四川省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截图,无原件可供核对,内容显示亦不完整,故本院不予采信。对眉***公司提交的《2018年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申报指南》《2018年项目申报中的不同和要求》《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设备、仪器购置明细表》《材料费明细表》《燃料动力费用明细表》《申报书》,与本案项目申报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成都策盟公司提交的收据、发票,**与***的QQ聊天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4日,眉***公司(甲方)与成都策盟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一份。该协议第1.1条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四川省2018年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技术改造高端成长型产业培育资金)项目咨询顾问服务。第2.2条约定:若本协议约定项目申报成功,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服务费金额为甲方所获得该项目资助资金总额(含各项目匹配补助资金)的15%;上述服务费甲方须在收到本合同约定项目中的任何一个子项目补助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若项目资金出现分批拨付情况,甲方在每次到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该次到款金额同等价额的15%作为技术咨询服务费。第3.2条约定:服务内容包括撰写项目申报材料,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以及协助企业完成项目涉及的检查、监理、验收等相关事宜。第3.3条约定:乙方对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所有内容,不得向除主管部门外的第三方透露。第4.3条约定:甲方应安排专人全面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的申报工作,并应按照当年官方申报政策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第4.5条约定:甲方独家委托乙方申报本项目,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协议一经签订,无论甲方自己申报的本协议约定的项目还是甲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申报的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只要本协议约定项目申报成功,则甲方均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向乙方足额支付全部款项。第5.4条约定: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时间付款,应按欠款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第6.3条约定:甲乙双方有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声明及保证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017年10月,成都策盟公司(乙方)与成都引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利用自身项目团队的力量,承接乙方销售部门所签的项目业务,双方共同明确合作项目(以乙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合作范围为项目申报;甲方项目部所写的乙方销售部签回的业务单,其劳动成果属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利益甲方占40%,乙方占60%。2018年4月24日,成都引帮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四川恒鑫博睿公司。
2017年10月9日,**发QQ信息给**,询问**合同看得怎样了,**回复好,**表示那就先安排了,**回复“好”的表情;2017年10月13日,**表示合同改成15%,可以了**发给她,**表示好的并去**;2017年10月19日,**表示下午将回寄。在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期间,**向**发送了眉***公司管理人员的简历,双方还就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2017年11月22日,**询问项目当地看的怎么样了,**回复说不行,资金规划一塌糊涂,**表示将重新规划数据,希望**能够给一个机会。
2017年10月31日,**沧发QQ信息给**,询问眉***公司**的电话,**回复了唐经理的电话;2017年10月17日,**将注明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3眉***航空”的文档发送给**沧,询问适合申报什么项目,并将“***”的QQ号发送给**沧,让**沧对接需要的资料;2017年11月22日,**将与**的聊天记录截图发送给**沧,沟通资金规划的问题,**沧表示他与**联系,后**沧回复**眉***公司表示不做了,**要求**沧将《申报书》修改后重新发过去再看情况。
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20日之间,**多次通过QQ发信息给**,询问项目书撰写进度、资金规划、资料准备等问题。
眉***公司申报的项目为“2018年四川省产业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需按要求在四川省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提交申报书,并经青神县经信局、眉山市经信委、四川省经信委逐级审核,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中旬。成都策盟公司将眉***公司申报项目的《申报书》交由成都引帮公司负责撰写,成都引帮公司工作人员以成都策盟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与眉***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对接撰写申报书相关事宜,并完成第一稿申报书的撰写。2017年11月22日,眉***公司以第一次提交的申报书被青神县经信局指出存在资金规划的问题从而导致项目被否决为由,表示不再继续委托成都策盟公司进行项目申报。成都策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1月22日至27日期间多次与**进行联系,表示仅系数据调配的问题,希望进行修改后继续项目申报,**未予同意。
2018年,眉***公司的“物流系统专用自动纠偏带式输送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获得四川省省级工业发展资金86万元。申报成功的申报书与第一次提交的申报书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次申报书与最终申报书主要差异对比表序号主要
差异第一次申报书最终申报书1项目基本情况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高新技术企业:是;
产业类别:七大优势产业;
项目类型:新产品开发;
生产效能提升效果:新增新产品产值800万元;
项目总投资:687万元,其中贷款0、自筹687万元、股权融资0、其他资金0。企业技术中心:无;
高新技术企业:省级;
产业类别:七大优势产业:装备制造;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航空与燃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现代物流业;
项目类型: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
生产效能提升效果:新增新产品产值900万元;
项目总投资:68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58万元、贷款0、自筹687万元、股权融资0、其他资金0。2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净资产:3265万元;
企业现有主导产品及主导产品生产规模:未包含物流输送设备相关内容;
项目内容:标注了图1、图2、图3、图4、图5,但无配图;
项目管理:未配项目管理分工图、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表,但文字内容有阐述;
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1、项目截止申报时已达到的经济效益:新增生产规模1000台,新增销售收入800万元,新增利润8万元,新增税金6万元,创汇0万美元,节汇0万美元,节能降耗效益0万元,节约原材料效益60万元。企业净资产:空白;
企业现有主导产品及主导产品生产规模:包含物流输送设备,年生产能力3000台,申报前一年实现销售收入2409万元;
项目内容:配图1、图2、图3、图4、图5,文本格式较第一次申报书有所调整,文字内容基本一致;
项目管理:配项目管理分工图、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1、项目截止申报时已达到的经济效益:新增生产规模,新增销售收入800万元,新增利润8万元,新增税金6万元。3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合计687万元
合计687.69万元
4设备、仪器购置明细表激光切割机187.04万元激光切割机18.7万元
5材料费明细表无槽钢项槽钢,69吨,22.24万元6附件材料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无;
审计报告:2017年4月26日***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
信用等级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荣誉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
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5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1份;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1份;
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无。
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有;
审计报告:2016年3月31日***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4月26日***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11月24日成都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信用等级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荣誉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无;
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2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4份;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无;
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成都策盟公司与眉***公司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是否为技术服务合同;2.《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第4.5条是否为无效条款;3.成都策盟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是否构成合同违约导致合同已解除,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服务费129000元;4.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38700元,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予调减。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合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本案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的标的为四川省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成都策盟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为撰写项目申报材料,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以及协助企业完成项目涉及的检查、监理、验收等相关事宜,并不属于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范畴,故双方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的性质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格式条款系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特征主要在于面向多数人重复使用、系单方事先拟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本案中,眉***公司主张《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第4.5条为格式条款,本院认为,首先,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合同存在广泛、重复使用的情形,仅凭该合同右上角有合同编号以及成都策盟公司的标识,不能证明该合同系面向多数客户重复使用且系单方事先拟定。为了便利交易,使用示范合同或已有的合同文本进行调整签约,并不等同于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其次,根据**与**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合同内容系征求了眉***公司意见后予以签订,系双方协商的结果,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情形。再次,成都策盟公司也并非具有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的一方,反而眉***公司作为选择和接受服务一方,系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综上,《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第4.5条不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约定眉***公司独家委托成都策盟公司申报本项目,且无论眉***公司自己申报还是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申报,只要项目申报成功,则眉***公司均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其本意是由于成都策盟公司需在正式申报前就投入大量精力、凭借行业经验综合确定申报项目的方向和类型,且形成的申报材料均是以眉***公司的名义提交,为了防止眉***公司利用成都策盟公司提供的经验、资源、服务却“跳”过成都策盟公司自行申报项目或委托第三方申报项目,从而使成都策盟公司无法收取应得的服务费而设立的违约责任条款,在眉***公司出现“跳单”的违约情形时适用。故该条款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本院认定该条款有效。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成都策盟公司提交的**与**沧、**、**的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成都策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了沟通、协调的义务,其也将成都引帮公司完成的第一稿《申报书》交付给成都策盟公司。从第一稿《申报书》与最终的《申报书》的对比情况来看,最终的《申报书》在第一稿《申报书》的基础上,需要进行撰写的内容有较小范围的修改调整,附件的内容有较大的调整,但因附件的内容均为眉***公司提供的已有资料无需进行撰写,故可以认定,最终的《申报书》系在第一稿申报书的基础上进行的较小范围的修改、调整。在第一稿《申报书》出现资金分配等问题后,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方能继续完成项目申报,眉***公司最终通过项目申报,亦印证了项目不存在被否决的情况,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仍能进行修改完善。而眉***公司在第一稿《申报书》出现问题后,不同意成都策盟公司继续进行项目申报,应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成都策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表示继续申报项目的意愿,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下,眉***公司在既无合同约定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成都策盟公司主张其在第一次申报后将数据进行修改完善再次进行了申报,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公司取得的项目申报成功是建立在成都策盟公司完成的大部分工作的基础上,单方面解除合同自行申报,构成合同违约,故应当按照合同第4.5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眉***公司主张成都策盟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申请材料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扣减服务费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如产生损失,眉***公司可另案主张。综上,对成都策盟公司要求眉***公司支付服务费12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付款,应按欠款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眉***公司欠付成都策盟公司服务费,在成都策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其损失应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眉***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成都策盟公司损失的证据。本院在综合成都策盟公司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违约金为19350元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眉***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策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29000元;
二、被告眉***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策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935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策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4元,减半收取1827元,由被告眉***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原告成都策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