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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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8民初5330号
原告: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城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20层20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9元,由原告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