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芯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4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芯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芯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329644.87元;另该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245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查无信息,车辆、房产已被其他关联案件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查无信息,车辆、房产已被其他关联案件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射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