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0802行初24号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许尚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兆付,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贵港市财政局,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902号。
法定代表人邓骁勇。
第三人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7层。
法定代表人卢光伟。
第三人贵港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1号院。
法定代表人谭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以其接受被诉的贵财采〔2019〕5号《贵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5号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接受被诉的5号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倩婷
审 判 员 黄明丽
人民陪审员 苏 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许 敏
书 记 员 姜水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