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卢光伟。
被执行人北海中新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上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廖羽。
被执行人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大山。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与北海中新房实业有限公司、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106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海中新房实业有限公司、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9518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焕 安
书 记 员 欧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