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保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黄金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9407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金乡县城东外环中段东侧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441695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11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