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财保34号
申请人: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黄金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9407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金乡县城东外环中段东侧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441695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1月6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