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执保1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F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区**镇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8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以(2021)鲁0829财保15号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账号为3212840411010000004700内的存款58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