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鸿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2民初1320号 原告:云南鸿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81503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榕苑小区商铺C13、C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鸿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云南鸿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收到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9)五劳人仲字第512号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起诉在前。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云0102民初1126号原告***、***与被告云南鸿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审理,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