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建设工程监理分公司、陕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1024执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建设工程监理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陕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建设工程监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1024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陕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建设工程监理分公司工程监理费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建设工程监理分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向被告陕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该工程项目监理所有资料,并配合工程竣工验收。三、驳回原告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建设工程监理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陕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7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税务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陕西法院系统共涉及20件执行案件,其中7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因被执行人陕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23年9月15日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