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铭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象山某;宁波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7220号 原告:象山坤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田洋里村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5MA2GWJFN5H。 经营者:***,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石浦镇蛟龙村3号19户,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铭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2-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74536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象山坤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宁波铭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象山坤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宁波铭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车辆及名下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558938元,本院经审查于2024年3月8日作出(2024)浙0225民诉前调1234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并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立案后,原告在缴纳诉讼费之前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坤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处理,诉前财产保全费3315元,由原告象山坤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