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行申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洲,贵州丰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荣,局长。
原审第三人:贵州智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智典建设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瑞丰铭城****div>
法定代表人吴学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工伤认定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行终26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王建双突发疾病是在下班途中没有证据证实,一二审将王建双因公外出武断的分割成两个阶段不当,因公外出应以回到单位或回到住所为整个合理期间,王建双因公外出期间应当是其到黔西办完领导安排事宜后回到七星关家中的整个合理期间,而且王建双回七星关不排除向总公司进行汇报或进行工作交接的可能性,综上王建双发病是因认定为外出工作期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原审第三人贵州智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王建双不是在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而是在下班后承揽滴滴载客业务,运送滴滴乘客的途中突发疾病的。而且不论王建双突发疾病是否是因工外出期间,其都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故其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不应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无论是认定王建双突发疾病是在因公外出期间,还是下班途中,均无法认定(或视同)王建双为工伤的情形。假设认定王建双发病时是在因公外出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本案中王建双系自身突发疾病,不是因工作受到伤害,故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本案原审认定王建双是在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本案中王建双在完成工作后的下班时间,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而且王建双发病时是在搭载滴滴乘客,亦非工作岗位上,故也不能视同工伤。
王建双发病时是否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应从因工外出事项是否完成和发病的时间点两个因素考虑。本案中,王建双被贵州智典建设公司职工聘用后安排在该公司大方办事处工作。2018年6月19日,贵州智典建设公司任命王建双为黔西办事处技术负责人。贵州智典建设公司规定的双休日时间为星期五中午12点下班后至星期天15点。王建双上班期间居住在大方的职工宿舍。每周五中午开始周末休息,休息时回到七星关区天河路家中。2018年6月29日,王建双因公外出的任务是从大方县到黔西县审计局进行人员资格年审。王建双将相关资质文件送往黔西县审计局,办理完该事宜后,王建双通过滴滴打车平台联系的乘车人张先举从黔西出发往七星关区方向行驶。至此应认定王建双已经办理完因工外出事项。王建双突发疾病的时间是2018年6月29日中午12时34分左右,该时间已经属于下班时间。王建双在办理完因工外出事项后的下班时间发病,一二审依据经庭审质证的住院病历,任命书,郭邝、张先举、宋小伟、张琦、王盛等人情况说明,张先举、路顶、张琦、吴学智等的工伤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王建双突发疾病是在下班途中并无不当。申请人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严 白
审判员 刘荟宇
审判员 周 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运稳
书记员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