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智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中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5172号
原告:贵州智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瑞丰铭城23栋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0170615C。
法定代表人:吴学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举,该司员工。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中学,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镇振兴大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01798804656D。
法定代表人:孙志鹏,该校校长。
原告贵州智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中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贵州智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智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智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元,由原告贵州智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