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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411行初24号 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367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传领,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兴乐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芝伟,镇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