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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921民初5546号 原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20300元;2、判令被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以203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年利率14.6%计算从2022年10月6日起支付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因承包霞浦某公司(东关)瓶装供应站工程建设工程需要,向原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于2020年7月1日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了供应规格、价格,结算方式为每月25日结算,次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延误付款的按月利息2.0%计算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义务,但某乙公司却未履行按时付款义务。截止2022年9月2日,某乙公司共结欠某甲公司商品混凝土款为20300元,某乙公司工作人员亦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书面辩称,案涉《商品砼供应合同》系案外人王某无权代理签订,对被告公司无法律约束力,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 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1、《商品砼供应合同》;2.商品砼对账结算单;3.对账单汇总简表,共同证明被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因承包建设霞浦县某公司(东关)瓶装供应站工程需要,向原告某甲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公司于2020年7月1日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截止2022年9月2日被告共结欠原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为20300元未支付的事实。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证明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且与其陈述的基本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对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间签订的《商品砼供应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结欠其商品混凝土款20300元应当予以支付,该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按年利率14.6%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0300元,并支付从2022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级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4元,由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注: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二、执行提示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