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坤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砼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坤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3922号
原告:贵州黔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兴隆镇红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J8FTG54。
法定代表人:邓翔,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鑫,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坤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正源·金港城2幢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9GHX1H。
法定代表人:张元慧,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黔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坤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黔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砼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原告贵州黔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绍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熊光云
书 记 员 李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