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乾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乾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阿图什市威朗车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001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乾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友谊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大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堂,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威朗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图什市昆山产业园**标准化厂房

法定代表人:高秀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001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即新疆乾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阿图什市威朗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法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0年8月21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因该土地已被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故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信息,2020年11月21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注册资本没有实缴,但认缴期限到期日为2036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标的3,421,853.23元,执行费36,619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20)新3001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或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志    山

审 判 员 库瓦尼西白克乌拉依木

审 判 员 阿布都外力努尔买买提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法官助理 刘   晓    锋

书 记 员 刘   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