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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4民初2124号之一 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UDB4K4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 身份证号码:1523231***********。 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8,24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责任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下发(2021)辽0114民初21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8,248元。 现该案已达成调解,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8,248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88,248元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