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8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业二街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9年11月05日出生,其他,住湖北省黄冈市。
本院在执行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72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