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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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108执保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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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山河精工机电安装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河精工机电安装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冻结山河精工机电安装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中信;工行;工行、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存款145464.47元,实际冻结1261.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6日止。
如当事人需补充查封、冻结或置换保全物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并提交具体保全物,逾期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