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1510号
申请人: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国凯大道东一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施瑞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政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柳州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新区古亭大道柳州冶炼厂南面办公楼1-1号。
法定代表人:潘浩波。
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州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9932.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169932.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439003901230429363)提供担保。申请人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州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9932.6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