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11748号
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国凯大道东一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04865G。
法定代表人:施瑞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政恺,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68505704。
法定代表人:孙汉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源,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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