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8执恢274号
本院在执行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美达电气有限公司、胡洪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良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4029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思养
书记员 凌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