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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某某种植园与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21民初99号 原告:乌兰县**种植园,住所地乌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青海省湟中县村民,系乌兰县**种植园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启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县**种植园诉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乌兰县**种植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县**种植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县**种植园撤回对被告青海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余洪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