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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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21民初99号
原告:乌兰县**种植园,住所地乌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青海省湟中县村民,系乌兰县**种植园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启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县**种植园诉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乌兰县**种植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县**种植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县**种植园撤回对被告青海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余洪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