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5民初303号
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城南新城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县。
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措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