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4民初238号
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
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与被告**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以被告**以拆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一间彩钢房,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的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斗 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