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8040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某某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负责人:***。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某某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