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6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MA6YL8EX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杨青村高洼组。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月5日生,现住吴起县。
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J2LU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45号8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起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6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15275元及利息(以22152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全费8400元。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29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15275元及利息(以22152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全费8400元。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295元、执行费246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0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515275元及利息287972元(截止2024年7月20日),及剩余工程款1515275元利息(1515275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5‰计算,从2024年7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以及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费84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6执62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295元、执行费246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6执6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