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25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志丹县顺宁镇丁岔行政村窨子砭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5196411110214.
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45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J2LU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66号一院三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25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请求:1、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80375元;2、诉讼费905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1481元(包含执行费1106元),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25执57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3年8月4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