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83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德安县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永兴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77589419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福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庐山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08712066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德安县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福高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庐山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安县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庐山市人民法院(2021)赣0483执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