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902民初1544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3。
被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西南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11。
原告***与被告***、广东西南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8元,余款278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