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方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塘厦大坪经济发展公司等与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70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叶世权,主任。
原告东莞市塘厦大坪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世权,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金梅,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卫峰。
委托代理人陈海山,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方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林子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日胜,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义恒,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塘厦大坪经济发展公司诉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方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塘厦大坪经济发展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940元,减半收取26970元,由原告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塘厦大坪经济发展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鹤飞
人民陪审员  邱 霞
人民陪审员  朱萍秀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龙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