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嵘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将乐县南口镇东坑村民委员会、某某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428民初181号 原告:***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银华路3号3**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1KHFH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将乐县南口镇东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东坑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83154046324。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驰有限公司)与被告将乐县南口镇东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嵘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东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嵘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应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计208,128元;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8,12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27,056.64元(从2020年10月15日计算至2022年12月14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3.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8,128元从2020年12月11日至还清时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嵘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通过公开竞标,中标将乐县南口镇东坑村大坪龙水毁道路挡墙修复及饮用水工程,工程合同造价198,828元。2020年6月10日嵘驰有限公司与东坑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在施工期间,东坑村委会安排村委代表现场监督,并委托福建省建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施工。2020年8月14日工程完工,并于2020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各方签字验收合格。嵘驰有限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东坑村委会委托福建中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中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经东坑村委会签署同意的工程审核书,结算审定价为208,128元,嵘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开具全额工程发票交与东坑村委会,东坑村委会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嵘驰有限公司结清工程款,但至今东坑村委会仍拖欠嵘驰有限公司工程款208,128元,为了收回工程款,嵘驰有限公司组织专人多次与东坑村委会交涉,开始东坑村委会口头答应会支付工程款,后又以账户资金不足等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综上所述,东坑村委会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嵘驰有限公司工程款给嵘驰有限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嵘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东坑村委会辩称,对欠嵘驰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208,128元没有异议,但东坑村委会已于2023年1月4日支付了工程款3万元,至今尚欠嵘驰有限公司178,128元。此外,东坑村委会对嵘驰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有异议,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8日经公开招标,嵘驰有限公司中标将乐县南口镇东坑村大坪垅水毁道路挡墙修复及饮用水工程。2020年6月10日东坑村委会与嵘驰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嵘驰有限公司承建将乐县南口镇东坑村大坪垅水毁道路挡墙修复及饮用水工程。上述合同签订后,嵘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按合同约定开始进场施工,于2020年8月14日竣工,于2020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东坑村委会委托福建中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福建中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经东坑村委会签署同意的工程审核书,确定结算工程价款为208,128元。2021年2月2日嵘驰有限公司开具全额工程发票交与东坑村委会。上述工程款,***驰有限公司多次催收,东坑村委会于2023年1月4日支付了3万元给嵘驰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178,128元。上述事实有嵘驰有限公司提供的嵘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到表、工程结算审核书和发票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嵘驰有限公司与东坑村委会在庭审中的事实陈述,上述证据为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东坑村委会与嵘驰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东坑村委会应当付清所欠工程款项。涉案工程款208,128元,扣除东坑村委会已付3万元后,东坑村委会至今尚欠工程款178,12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嵘驰有限公司要求东坑村委会支付所欠工程款178,12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嵘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出具全额工程款给东坑村委会,东坑村委会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现嵘驰有限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逾期利息应从2021年2月3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将乐县南口镇东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78,128元; 二、将乐县南口镇东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从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78,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将乐县南口镇东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全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