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湖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咨询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某某咨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咨询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咨询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咨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经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