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某咨询公司诉被告某电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137号
原告某咨询公司
被告某电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咨询公司诉被告某电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咨询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咨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经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