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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与嘉鱼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221民初835号 原告: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嘉鱼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被告嘉鱼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鱼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