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5429号 申请人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中山南路**恒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开发区云梨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5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7053元,执行费为2856元。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5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进行初访谈话,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2.2020年8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3.2020年8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数据信息。 4.2020年8月20日,本院通过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路北侧的未售房源,本院另案已对上述未售房源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30日。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查封期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后本院对其中部分房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款进行分配,本案经分配得款30445元。除本院已经处置的查封房地产外,剩余已查封房地产因未能竣工而无法处置。 5、2020年8月2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 6.2020年9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数据信息。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经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已建成的商品房源,但大部分均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交房条件,现本院正在处置当中,因处置期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5281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