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恒达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云梨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