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2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619号恒达广场13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206038.98元,并偿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06038.9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860917.35元,并偿付逾期利息损失(以86091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期,因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4480.73元,本案执行费12145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3、2021年2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3月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在当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3月31日、2021年6月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2021年7月26日,本院【另案(2021)苏0509执1381号】委托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公司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D×××××、浙D×××××、浙D×××××、浙D×××××、浙D×××××、浙D×××××、浙D×××××的七辆汽车,本院已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从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均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书面申请法院续封,未及时申请续封,以上查封措施到期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6、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7、本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书面申请法院续封,未及时申请续封,以上查封措施到期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执行约谈电话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