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6676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钻井花园1幢楼房7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冬融街567号高新人才大厦南塔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幸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彦吏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古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