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4民初459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托里县托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05485元,违约金144987.3元,合计950472.3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8日签订一份《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别墅钢结构,合同价款为805485元。合同约定,原告在30天内为被告加工完成别墅钢结构。被告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预付款300000元,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清余款50548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内容,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分文,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均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本案,本案加工合同所建构的房屋所在地在托里县,因此本案应由托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托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法院,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制作安装合同实质是别墅钢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里,虽然原被告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执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本案应由该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庄姣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钱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