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汉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2637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汉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果园项目F区第3栋(1)**19层15号房[花果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MA6H53G00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省开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租赁写字楼1号楼2层31至40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900MA6GUFBH6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迈锐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果园项目M区第1栋(1)1**40层4号房[花果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MA6E815D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汉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